2006年9月27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二版:实话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现代科技保审务“透明”
杨维立

  9月25日的《浙江日报》报道了这样一则新闻:原本只有当事人可以看到的裁判文书,如今在我省一些法院已变得“透明”:任何人只要上网就能查看。省高院和金华、丽水、台州、嘉兴等地一些法院已开始尝试将生效的裁判书在各自的网站上公开。
  这则消息读来令人欣喜。
  在网络技术广泛应用的今天,省高院和我省部分法院深入挖掘网络资源,依靠科技创新审务公开形式,推行判决书上网之举,顺民心、合民意,适应了时代潮流。不仅体现了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工作作风,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密切联系群众的高度自觉性。
  首先,这是审务公开的好途径。时下,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行政判决书往往只送达至当事人及其律师。刑事判决书只送达自诉人、被告人双方和律师。只有公诉的案件,才送达给检察院,但仍没有被害人的份。网上登载判决书,不限时间、地点,不受环境影响,查阅方便,增加了审判工作的透明度,满足了广大群众的知情权。而且,也便于各级党委、人大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及时有效地实施监督。从而,促使审判人员增强责任感,不断提高审判水平,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预防司法腐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的作用。
  其次,这是普法教育的生动形式。我国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法都有这样的规定:“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公开宣判本身的价值取向就蕴含了宣传、普及法律知识的意思。判决书中有原、被告或者控、辩双方的观点,也有法院最终认定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阅读中人们不知不觉地学了法律知识,受到了法制教育,增强了法律意识。再加上互联网具有快速传播、成本低廉、互动性强等特点,网上登载的判决书更是公民学习法律的生动教材。
  再次,为执法人员办案提供方便。诚然,判例不是我们办案的依据。但是,已生效的判决对下级审判机关仍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其它司法机关也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如此,举一反三、触类旁通,不仅能更准确地把握承办案件的性质,正确地适用法律,更加公正、公平地办理案件,也有利于法律实施中的统一。而且可以节省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
  我们期盼判决书上网这样的民心工程能作为法院的常态性工作推广开来,并形成长期稳定的机制坚持下去。